赋税:清朝本来亦以地丁为正赋。丁税是源于役法的,但是后来,久已折收银钱了。不课以力役折收银钱,自然要论其家的贫富,而不要论其丁的多少。所以从明朝中叶以后,渐渐“丁随粮行”[4]。实际,已是加征田税而免其役。各地方的丁税,略有定额,并不会随人丁而增加。如此,落得博一个宽大的美名。所以清圣祖于1712年,下“此后滋生人丁不再加赋”的上谕。政府所收丁银,即以其前一年之数为定额。世宗时,就索性将丁银摊入地粮。地丁是普及于全国的。江浙、两湖、安徽、江西、河南、山东八省,又有漕粮,亦是农民的负担。此外重要的租税,就要数关盐两税和太平军兴后的厘金了。关税又分常关和新关两种。常关沿自明代。新关则和外国订约以后,设立于通商口岸的。
清代属地之处理
清朝的行省制度,是只限于内地的。关东三省:奉天,清人视为陪京,设立府尹和户、礼、兵、刑、工五部,但旗人仍属将军以下各军官营辖。吉黑两省,则只有将军和副都统。第三编“近世史”第二章,业经说过了。蒙古、新疆、青海、西藏,其初都视为藩属,治以驻防的官。嘉道以后,因汉人移殖东三省的渐多,前此汉人出关耕垦之禁,业已无形解除,乃渐次设厅,以治理汉人。伊犁交涉后,新疆改为行省。日俄战后,东三省亦改为行省。蒙古、青海、西藏,则始终没有能改。唯西康之地,光宣间,曾将土司改流,设立许多府县,谋欲改建行省而未成。民国成立后,才将其地建为特别区域。国民政府成立后,又改为行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