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菲特的意思是说,企业兼并时如果出让方得到的是股权而不是现金,这时候出让方往往要吃亏;相反,如果购买方付出的是股权而不是现金,这时候购买方往往会占便宜。道理就这么简单。
然而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这种精明的人无论自己是买方还是卖方都会调整策略。例如,如果是他出让企业,他会特别强调现金交易;如果是股权交换,则会通过谈判取得至少不低于内在价值的股权比例。相反如果是他来购买企业,他会想方设法不付现金;而真的到了股权交换的那一刻,他又会争取从这种股权交换中得到另一份好处。
看到这里,读者明白了吗,巴菲特其实就是这种“精明人”。无论他强调以股换股还是发行少量新股,算盘都是打得很精的。在这种情况下,本来一桩表面上看起来是以合理价格进行交易的不错的购并案,到最后却会变成一方非常划算、而另一方很不划算的买卖。
巴菲特说,要克服这种遗憾,办法之一就是遏止住单纯规模扩张的冲动。如果公司管理层渴求规模扩张,并且还有积极行动,那么即使股东权益受到侵害、公司内在价值受到摧毁,当事人也总是会有理由进行自我辩护的。这些理由最主要的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