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幼儿在园人身伤害事故的时间、空间范围的界定
在学前教育涉法纠纷的法律实务工作中,幼儿“在园”的时间、空间范围的界定,对正确理解和判断幼儿在园人身伤害事故的责任范围有着至关重要的证据价值。
1.关于幼儿“在园”时间范围的界定
(1)幼儿“在园”时间范围的界定
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第二条规定,幼儿“在园”时间主要包括两种时间段:一种是幼儿园实施的常规教育教学活动的时间,即根据幼儿园的作息制度安排,幼儿园工作日每天正常上课、生活所需时间,具体包括上课时间、户外活动时间、课间休息时间、吃饭时间、午睡时间等完成幼儿一日教学、生活规定活动内容所需的时间;另一种是幼儿园组织的园外活动时间,即由幼儿园组织实施的,带领幼儿离开幼儿园的校区范围从事相关活动的时间。实践中,幼儿园组织的园外活动既包括由幼儿园出面组织实施的离园活动,也包括由带班教师参加或者教师亲自安排的离园活动,例如,教师托交某幼儿家长顺路带回同班幼儿放学回家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