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认对象化过程的社会特性,这表明我们应该在另一个方面展开以前的分析。特别是,并不是只有物质环境提供了个人行动的客观条件。而且,其他个人同样都是个人行动的条件或前提。因此,其他人的需要可以为个人的行动提供动机或目的。而且,正如在剥削的情况下一样,其他人也可以提供(剥削)手段。再者,其他个人或社会制度(作为他们的关系的对象化形式)也可以为个人实现他或她的目的而提供技能、资源、思想等得以利用的社会环境。
我们必须以另一种方式来详细说明以前的分析,这种方式来自马克思对对象化或对存在于并通过一定的社会关系形式(它们采取了财产关系的形式)而出现的劳动的说明中。马克思把财产定义为对生产条件的支配权。我在以前的分析中已经表明,劳动或活动都需要实现其目的的客观条件。因此,作为对这些条件的支配权的财产,其重要性是显而易见的。在马克思的分析中,在资本主义社会关系这种特定形式中,由于生产条件或生产资料都是资本的财产,因此资本拥有将如何使用这个财产的决定权力。因为在这种社会组织形式中,劳动并不拥有控制其活动的客观条件,所以劳动对这些条件的需要使得它在客观上依赖于资本。有关财产关系重要性的一个更为一般的含义就是:为了理解一定的劳动过程或经济领域中的生产,人们就必须在它和社会组织形式的关系中来理解它,也就是说,必须在作为生产条件的支配权的财产关系的主导形式中来理解它。以此方式,我们可以看到,马克思的财产概念与他对对象化过程的理解是系统地联系在一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