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条,初端其本,次训子,末训女。)
冠婚第五
未冠不先婚;赘婿及养媳,未婚各不相见;洞房无戏谑声。
子已冠,父节欲;子已婚,父绝欲。
(五条,初夫道,次父道。)
丧祭第六
三年之丧,不娶妻妾;夫妇不同寝;期之丧,夫妇仅同寝。
父母忌日,不同寝;将忌三日,仅同寝。
(五条,初丧略,次祭略。)
宴会第七
不尚声乐;不酣歌狂饮;妾婢不侑觞(侑觞,陪酒)。
孀妇非至戚,不邀饮,不留宿;女亲在家,卧室宜远徙;亲戚所随婢媵,卧榻不离其主母;少年女仆邀远客,必使其夫同往。
(七条,初男,次女。)
远虑第八
家主常早起晚睡,门户谨严;不与(参与)迎神赛会。
子女谨朴者婚嫁宜迟,流动者婚嫁宜早;太幼勿联姻,勿过信媒妁;勿轻以女为养媳;有二子者丧偶勿娶,一子者宜娶妾,恐凌虐原配子女故;少年孀妇有志者守,无力者嫁。